在软件开发领域,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原创软件作品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演示、修改和创建衍生作品等。在这些权利中,复制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因为复制权涉及到软件开发者是否可以重复开发同样的软件,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软件著作权是基于原创性的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当软件开发者开发出全新的软件时,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如果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与已有的软件相似或者基本相同,那么这个软件就不再具有原创性,也就不能再享有著作权保护。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重复开发同样的软件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软件开发者可能会开发出与已有的软件相似或者基本相同的软件。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者是否可以重复开发同样的软件呢?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著作权法并不禁止软件开发者开发与已有的软件相似或者基本相同的软件。相反,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的原创性贡献,而不是软件本身。因此,即使两个软件在功能上相似或者基本相同,只要它们的代码是由不同的软件开发者编写的,那么它们就可以被认为是不同的软件,也就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保护。
此外,即使两个软件的代码是由同一个软件开发者编写的,只要它们在功能上存在差异,那么它们也可以被认为是不同的软件。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创作成果,而不是软件的功能。因此,如果软件开发者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添加新的功能,那么这个新的软件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全新的软件,也就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总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的原创性贡献,而不是软件本身。因此,如果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与已有的软件相似或者基本相同,那么这个软件就不再具有原创性,也就不能再享有著作权保护。但是,即使两个软件在功能上相似或者基本相同,只要它们的代码是由不同的软件开发者编写的,那么它们就可以被认为是不同的软件,也就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保护。此外,即使两个软件的代码是由同一个软件开发者编写的,只要它们在功能上存在差异,那么它们也可以被认为是不同的软件。